4月19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通過視頻連線召開“川渝地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布會”,重慶高院在發布會上通報了重慶鴿牌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重慶鴿皇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幸福時光建材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據悉,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鴿牌公司成立于2001年,企業名稱和“鴿牌”字號沿用至今。原告系第146035號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2010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傍澟啤倍鄠產品被評為重慶名牌產品,原告自成立以來獲得多項榮譽。
被告鴿皇集團成立于2005年,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鋒申請注冊第4524253號(“鴿皇GE HUANG及圖”)商標。2010年,鴿皇集團因生產、銷售假冒“鴿牌”產品被行政處罰。2011年,原告對第4524253號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后經訴訟,2018年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確認第4524253號商標無效。期間,鴿皇集團提出多項與“鴿”有關的商標注冊申請,均被駁回,或被不予核準注冊。鴿皇集團持續在產品上使用第4524253號商標,產品銷售全國各地,2008年至2013年度主營業務利潤總額達1.7億元。被告幸福時光經營部銷售部分鴿皇產品。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要求二被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10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鴿皇集團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構成商標侵權。且鴿皇集團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意圖明顯,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時光經營部銷售侵權產品,也應承擔法律責任。遂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鴿皇集團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鴿皇”文字,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鴿皇集團向原告賠償999萬元;時光經營部向原告賠償1萬元。宣判后,鴿皇集團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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